徵信名詞小辭典整理委託徵信社、處理外遇與離婚、求償與人身安全時常見的 52 個名詞,分成調查與服務、婚姻與離婚、求償與時效、人身安全、隱私與刑責、證據與訴訟、保險與保單,每個名詞一頁,寫清楚意思、法條依據與相關服務。
調查與服務
-
蒐證
蒐證是指為了證明特定事實,依法蒐集照片、影片、對話紀錄、出入時間等資料,供協商或訴訟使用。
-
跟監
跟監是指在公開場所持續觀察、記錄特定人的行蹤與互動,是外遇蒐證與行蹤調查最常用的方法。
-
外遇蒐證
外遇蒐證是指受委託確認另一半是否與第三人交往,並以合法方式取得可用於協商或訴訟的證據。
-
現場抓姦
現場抓姦是指已掌握另一半與第三人會面的時間地點後,在現場記錄兩人同進同出、同宿的事實。
-
婚前徵信
婚前徵信是指結婚前確認交往對象的婚姻狀態、工作、財務與交友等資訊,是否和他說的一致。
-
行蹤調查
行蹤調查是指受委託確認特定人在一段期間內的去向、出入地點與作息,常用在懷疑另一半說謊或家人作息異常。
-
背景調查
背景調查是指在交往、聘僱或合作前,查核對方的學經歷、婚姻、財務與糾紛紀錄是否屬實。
-
工商徵信
工商徵信是指企業在交易、投資或合作前,查核對方公司的登記資料、營運狀況、負責人與涉訟紀錄,評估信用與履約風險。
-
感情挽回
感情挽回是指在分手、冷戰或第三人介入後,協助委託人釐清關係出問題的原因,規劃溝通方式與時間點,讓雙方有機會重新相處。
-
小三勸退
小三勸退是指配偶與第三人交往時,協助委託人讓第三人主動結束這段關係的服務。
-
結案報告(時間軸報告)
結案報告是指調查結束時交給委託人的書面報告,依時間順序列出觀察到的地點、人物與行為,附照片與影片紀錄,又稱時間軸報告。
-
委任契約
委任契約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的契約(民法第 528 條),委託徵信調查就屬於委任關係。
-
失蹤人口協尋
失蹤人口協尋是指家人失去聯絡時,向警察機關報案,由警方依《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查尋。
婚姻與離婚
-
通姦除罪(釋字第 791 號)
通姦除罪是指司法院釋字第 791 號解釋於 2020 年 5 月 29 日公布後,刑法第 239 條通姦罪失效,外遇不再有刑責。
-
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再與他人結婚,或一人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
合意性交
合意性交是民法用語,指雙方同意下發生的性行為,民法在 2019 年修正後用這個詞取代「通姦」。
-
宥恕
宥恕是指配偶知道另一半重婚或與他人合意性交後,表示原諒、不再追究。
-
裁判離婚
裁判離婚是指夫妻一方不同意離婚時,另一方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解消婚姻。
-
兩願離婚(協議離婚)
兩願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同意離婚,不經法院自行辦理,俗稱協議離婚。
-
調解離婚
調解離婚是指夫妻在法院調解程序中達成離婚合意,調解一成立,婚姻關係就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民法第 1052 條之 1)。
-
剩餘財產分配
剩餘財產分配是指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夫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存續中所負債務後,雙方剩餘的差額應平均分配(民法第 1030 條之 1)。
-
贍養費
贍養費是指夫妻判決離婚後,因此陷於生活困難的一方,向他方請求的生活費用。
-
子女扶養費
子女扶養費是指父母為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與醫療負擔的費用,父母離婚後仍要負擔。
-
親權(監護權)
親權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包括保護教養與法定代理,俗稱監護權。
-
會面交往
會面交往是指離婚後未行使親權的一方,與未成年子女見面、通話或過夜的安排,俗稱探視權。
-
暫時處分
暫時處分是指家事非訟事件在本案裁定確定前,法院認有必要時,依聲請或依職權先命為的適當處置(家事事件法第 85 條),例如暫定子女由誰照顧、會面交往方式或先付扶養費。
-
解除婚約
解除婚約是指訂婚後,一方依法定事由向他方表示終止婚約。
求償與時效
-
侵害配偶權
侵害配偶權是實務用語,指配偶與第三人的交往逾越一般社交分際,侵害他方基於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
-
精神慰撫金
精神慰撫金是指非財產上損害的賠償,用金錢填補被害人精神上的痛苦。
-
情節重大
情節重大是民法第 195 條請求精神慰撫金的門檻,侵害人格法益或配偶身分法益要達到情節重大,被害人才能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連帶賠償
連帶賠償是指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 185 條),被害人得對其中一人、數人或全體請求全部或一部的給付(民法第 273 條)。
-
消滅時效
消滅時效是指請求權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的制度(民法第 144 條)。
-
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是指經郵局寄送、由郵局留存副本,可以證明寄件人在某一天向對方表達了什麼內容的信函。
-
和解書
和解書是指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所簽的書面契約(民法第 736 條)。
人身安全
隱私與刑責
-
妨害秘密
妨害秘密是刑法的罪章名稱,處罰無故窺視、竊聽、竊錄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等侵害隱私的行為。
-
竊錄
竊錄是指未經同意,暗中以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記下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言論或談話。
-
侵入住居
侵入住居是指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受退去之要求仍留滯,依刑法第 306 條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000 元以下罰金。
-
妨害電腦使用
妨害電腦使用是刑法的罪章名稱,處罰無故入侵他人電腦,或取得、刪除、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等行為。
-
通訊監察
通訊監察是指以截收、監聽、錄音等方法取得他人的通訊內容,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要經法定程序才可以實施。
-
個人資料保護
個人資料保護是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個資的蒐集、處理與利用,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資的合理利用(第 1 條)。
-
妨害性隱私
妨害性隱私是指未經同意攝錄、散布他人性影像等侵害性隱私的行為,刑法自 2023 年 2 月 8 日起增訂專章處罰(第 319 條之 1 至第 319 條之 6)。
-
誹謗
誹謗是指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依刑法第 310 條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5,000 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公然侮辱
公然侮辱是指在不特定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下,以言語、文字或動作貶損他人名譽,依刑法第 309 條處拘役或 9,000 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之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5,000 元以下罰金。
證據與訴訟
-
告訴乃論
告訴乃論是指須由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的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追訴的罪。
-
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是指訴訟中由哪一方提出證據證明事實,證明不了的一方承擔不利的結果。
-
證據能力(私人取證)
證據能力是指一項證據能不能被法院採用、作為判斷事實的依據;私人取證則是當事人或受託人自行蒐集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