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稱:家暴 分類:人身安全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條)。家庭成員包括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者等(第 3 條),未同居的親密伴侶依第 63 條之 1 準用保護令規定。這部法律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而定。遇到危險先撥 110,也可以打 113 保護專線,保存驗傷單、威脅訊息與報案紀錄,再聲請保護令。

法條依據

相關名詞

  • 保護令

    保護令是指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命加害人不得施暴、騷擾、接觸,或遠離住居所等特定場所的裁定。

  • 跟蹤騷擾

    跟蹤騷擾是指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例如監視觀察、尾隨接近、不當追求、通訊騷擾,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3 條)。

  • 暫時處分

    暫時處分是指家事非訟事件在本案裁定確定前,法院認有必要時,依聲請或依職權先命為的適當處置(家事事件法第 85 條),例如暫定子女由誰照顧、會面交往方式或先付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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