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稱:監護權、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分類:婚姻與離婚

親權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包括保護教養與法定代理,俗稱監護權。依民法第 1055 條,離婚時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協議或協議不成時,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酌定。法院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準,審酌子女年齡與意願、父母照顧能力、親子感情,以及是否願意讓子女與他方維持關係(民法第 1055 條之 1)。爭取親權要提出實際照顧的紀錄。

法條依據

相關名詞

  • 會面交往

    會面交往是指離婚後未行使親權的一方,與未成年子女見面、通話或過夜的安排,俗稱探視權。

  • 子女扶養費

    子女扶養費是指父母為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與醫療負擔的費用,父母離婚後仍要負擔。

  • 暫時處分

    暫時處分是指家事非訟事件在本案裁定確定前,法院認有必要時,依聲請或依職權先命為的適當處置(家事事件法第 85 條),例如暫定子女由誰照顧、會面交往方式或先付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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