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稱:和解契約、和解協議 分類:求償與時效

和解書是指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所簽的書面契約(民法第 736 條)。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民法第 737 條),簽了原則上就不能再就同一爭執另外請求。外遇和解常約定賠償金額、付款期限、不再聯絡與違約金。和解要在雙方自由意思下簽,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民法第 92 條)。

法條依據

相關名詞

  • 連帶賠償

    連帶賠償是指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 185 條),被害人得對其中一人、數人或全體請求全部或一部的給付(民法第 273 條)。

  • 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是指經郵局寄送、由郵局留存副本,可以證明寄件人在某一天向對方表達了什麼內容的信函。

  • 小三勸退

    小三勸退是指配偶與第三人交往時,協助委託人讓第三人主動結束這段關係的服務。

  • 告訴乃論

    告訴乃論是指須由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的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追訴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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