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稱:公然侮辱罪 分類:隱私與刑責

公然侮辱是指在不特定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下,以言語、文字或動作貶損他人名譽,依刑法第 309 條處拘役或 9,000 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之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5,000 元以下罰金。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3 號認定本罪合憲但限縮適用,要依個案表意脈絡,故意公然貶損他人名譽、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才處罰。在抓姦現場當眾辱罵第三人,可能被反告。本罪須告訴乃論。

法條依據

相關名詞

  • 誹謗

    誹謗是指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依刑法第 310 條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5,000 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 告訴乃論

    告訴乃論是指須由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的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追訴的罪。

  • 現場抓姦

    現場抓姦是指已掌握另一半與第三人會面的時間地點後,在現場記錄兩人同進同出、同宿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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