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意性交是民法用語,指雙方同意下發生的性行為,民法在 2019 年修正後用這個詞取代「通姦」。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配偶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他方得解除婚約(民法第 976 條)。法院要看到能推論發生性關係的證據,例如同宿旅館、過夜紀錄;只能證明曖昧時,要改以第 1052 條第 2 項的重大事由主張。
法條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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