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稱:妨害電腦使用罪、入侵電腦 分類:隱私與刑責

妨害電腦使用是刑法的罪章名稱,處罰無故入侵他人電腦,或取得、刪除、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等行為。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保護措施或利用系統漏洞入侵,依第 358 條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取得、刪除或變更電磁紀錄致生損害,依第 359 條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用猜到的密碼解鎖另一半手機、登入對方 LINE 或雲端帳號下載對話,都可能構成。第 358 條至第 360 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法條依據

相關名詞

  • 妨害秘密

    妨害秘密是刑法的罪章名稱,處罰無故窺視、竊聽、竊錄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等侵害隱私的行為。

  • 個人資料保護

    個人資料保護是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個資的蒐集、處理與利用,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資的合理利用(第 1 條)。

  • 告訴乃論

    告訴乃論是指須由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的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追訴的罪。

  • 證據能力(私人取證)

    證據能力是指一項證據能不能被法院採用、作為判斷事實的依據;私人取證則是當事人或受託人自行蒐集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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