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稱:侵入住宅、無故侵入住宅罪 分類:隱私與刑責

侵入住居是指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受退去之要求仍留滯,依刑法第 306 條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000 元以下罰金。抓姦時闖進旅館房間、第三人住處,或為了裝設器材進入對方住家,都可能構成;房間是不是配偶租的、實際由誰使用,實務上法院多會一併審酌,由法院個案認定。本罪須告訴乃論(刑法第 308 條)。

法條依據

相關名詞

  • 現場抓姦

    現場抓姦是指已掌握另一半與第三人會面的時間地點後,在現場記錄兩人同進同出、同宿的事實。

  • 告訴乃論

    告訴乃論是指須由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的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追訴的罪。

  • 妨害秘密

    妨害秘密是刑法的罪章名稱,處罰無故窺視、竊聽、竊錄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等侵害隱私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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