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稱:退婚、解除訂婚 分類:婚姻與離婚

解除婚約是指訂婚後,一方依法定事由向他方表示終止婚約。民法第 976 條列舉得解除婚約的情形,例如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故違結婚期約、與他人合意性交。依民法第 977 條,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民法第 975 條),因訂婚而為的贈與,婚約解除時得請求返還(民法第 979 條之 1)。

法條依據

相關名詞

  • 合意性交

    合意性交是民法用語,指雙方同意下發生的性行為,民法在 2019 年修正後用這個詞取代「通姦」。

  • 婚前徵信

    婚前徵信是指結婚前確認交往對象的婚姻狀態、工作、財務與交友等資訊,是否和他說的一致。

  • 和解書

    和解書是指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所簽的書面契約(民法第 7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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