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稱:監聽 分類:隱私與刑責

通訊監察是指以截收、監聽、錄音等方法取得他人的通訊內容,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要經法定程序才可以實施。本法為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不受非法侵害,也為了國家安全與社會秩序而定;保護的通訊以當事人對內容有隱私或秘密的合理期待為限(第 3 條)。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24 條),被監察的人並得請求每人每日 1,000 元至 5,000 元的賠償。

法條依據

相關名詞

  • 竊錄

    竊錄是指未經同意,暗中以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記下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言論或談話。

  • 妨害秘密

    妨害秘密是刑法的罪章名稱,處罰無故窺視、竊聽、竊錄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等侵害隱私的行為。

  • 證據能力(私人取證)

    證據能力是指一項證據能不能被法院採用、作為判斷事實的依據;私人取證則是當事人或受託人自行蒐集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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