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稱:協議離婚、簽字離婚 分類:婚姻與離婚

兩願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同意離婚,不經法院自行辦理,俗稱協議離婚。依民法第 1049 條、第 1050 條,要同時具備書面離婚協議、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協議書可以一併寫清楚子女親權、會面交往、扶養費與財產分配;贍養費的法定要件以判決離婚為前提,協議離婚時要在協議書裡約定。

法條依據

相關名詞

  • 裁判離婚

    裁判離婚是指夫妻一方不同意離婚時,另一方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解消婚姻。

  • 調解離婚

    調解離婚是指夫妻在法院調解程序中達成離婚合意,調解一成立,婚姻關係就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民法第 1052 條之 1)。

  • 贍養費

    贍養費是指夫妻判決離婚後,因此陷於生活困難的一方,向他方請求的生活費用。

  • 親權(監護權)

    親權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包括保護教養與法定代理,俗稱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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