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稱:慰撫金、精神賠償 分類:求償與時效

精神慰撫金是指非財產上損害的賠償,用金錢填補被害人精神上的痛苦。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外遇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依同條第 3 項準用。金額沒有公式,實務上法院多會審酌雙方身分、資力、侵害程度與被害人痛苦,由法院個案認定。慰撫金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法條依據

相關名詞

  • 侵害配偶權

    侵害配偶權是實務用語,指配偶與第三人的交往逾越一般社交分際,侵害他方基於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

  • 情節重大

    情節重大是民法第 195 條請求精神慰撫金的門檻,侵害人格法益或配偶身分法益要達到情節重大,被害人才能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連帶賠償

    連帶賠償是指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 185 條),被害人得對其中一人、數人或全體請求全部或一部的給付(民法第 273 條)。

  • 剩餘財產分配

    剩餘財產分配是指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夫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存續中所負債務後,雙方剩餘的差額應平均分配(民法第 1030 條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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