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是指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依刑法第 310 條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5,000 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外遇屬實,公開貼文指名道姓仍可能構成。以善意發表言論,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不罰(第 311 條)。本罪須告訴乃論(第 314 條)。
誹謗是指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依刑法第 310 條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5,000 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外遇屬實,公開貼文指名道姓仍可能構成。以善意發表言論,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不罰(第 311 條)。本罪須告訴乃論(第 31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