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稱:誹謗罪 分類:隱私與刑責

誹謗是指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依刑法第 310 條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5,000 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外遇屬實,公開貼文指名道姓仍可能構成。以善意發表言論,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不罰(第 311 條)。本罪須告訴乃論(第 314 條)。

法條依據

相關名詞

  • 公然侮辱

    公然侮辱是指在不特定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下,以言語、文字或動作貶損他人名譽,依刑法第 309 條處拘役或 9,000 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之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5,000 元以下罰金。

  • 告訴乃論

    告訴乃論是指須由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的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追訴的罪。

  • 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是指經郵局寄送、由郵局留存副本,可以證明寄件人在某一天向對方表達了什麼內容的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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