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面交往是指離婚後未行使親權的一方,與未成年子女見面、通話或過夜的安排,俗稱探視權。依民法第 1055 條第 5 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親權的一方酌定會面交往的方式及期間;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利益者,法院得變更之。對方不依裁判或調解筆錄交付子女時,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要先考量子女最佳利益(家事事件法第 194 條、第 195 條)。
會面交往是指離婚後未行使親權的一方,與未成年子女見面、通話或過夜的安排,俗稱探視權。依民法第 1055 條第 5 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親權的一方酌定會面交往的方式及期間;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利益者,法院得變更之。對方不依裁判或調解筆錄交付子女時,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要先考量子女最佳利益(家事事件法第 194 條、第 19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