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稱:探視權、探視 分類:婚姻與離婚

會面交往是指離婚後未行使親權的一方,與未成年子女見面、通話或過夜的安排,俗稱探視權。依民法第 1055 條第 5 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親權的一方酌定會面交往的方式及期間;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利益者,法院得變更之。對方不依裁判或調解筆錄交付子女時,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要先考量子女最佳利益(家事事件法第 194 條、第 195 條)。

法條依據

相關名詞

  • 親權(監護權)

    親權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包括保護教養與法定代理,俗稱監護權。

  • 子女扶養費

    子女扶養費是指父母為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與醫療負擔的費用,父母離婚後仍要負擔。

  • 暫時處分

    暫時處分是指家事非訟事件在本案裁定確定前,法院認有必要時,依聲請或依職權先命為的適當處置(家事事件法第 85 條),例如暫定子女由誰照顧、會面交往方式或先付扶養費。

  • 保護令

    保護令是指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命加害人不得施暴、騷擾、接觸,或遠離住居所等特定場所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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