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稱:家暴保護令、跟騷保護令 分類:人身安全

保護令是指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命加害人不得施暴、騷擾、接觸,或遠離住居所等特定場所的裁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令分緊急、暫時、通常三種(第 9 條),通常保護令由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向法院聲請(第 10 條);年滿 16 歲、遭未同居親密伴侶侵害者也可以準用(第 63 條之 1)。跟騷案件則在書面告誡後 2 年內再犯,被害人得聲請保護令。兩種都不需要先委託任何人。

法條依據

相關名詞

  • 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條)。

  • 跟蹤騷擾

    跟蹤騷擾是指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例如監視觀察、尾隨接近、不當追求、通訊騷擾,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3 條)。

  • 書面告誡

    書面告誡是指警察機關對有跟蹤騷擾犯罪嫌疑的行為人發出的書面警告。

  • 暫時處分

    暫時處分是指家事非訟事件在本案裁定確定前,法院認有必要時,依聲請或依職權先命為的適當處置(家事事件法第 85 條),例如暫定子女由誰照顧、會面交往方式或先付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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