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稱:家事暫時處分 分類:婚姻與離婚

暫時處分是指家事非訟事件在本案裁定確定前,法院認有必要時,依聲請或依職權先命為的適當處置(家事事件法第 85 條),例如暫定子女由誰照顧、會面交往方式或先付扶養費。親權與扶養費案件審理需要時間,暫時處分讓子女的生活不必等到裁定確定才安排。聲請時要說明為什麼現在就有必要,並提出照顧現況與急迫情形的資料。

法條依據

相關名詞

  • 親權(監護權)

    親權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包括保護教養與法定代理,俗稱監護權。

  • 會面交往

    會面交往是指離婚後未行使親權的一方,與未成年子女見面、通話或過夜的安排,俗稱探視權。

  • 保護令

    保護令是指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命加害人不得施暴、騷擾、接觸,或遠離住居所等特定場所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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