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稱:舉證之責任 分類:證據與訴訟

舉證責任是指訴訟中由哪一方提出證據證明事實,證明不了的一方承擔不利的結果。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外遇求償時,要證明配偶與第三人侵害配偶權、情節重大的是提告的一方。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真偽,並應於判決記明得心證的理由(第 222 條)。蒐證前先想清楚要證明哪個事實,才知道要找哪種證據。

法條依據

相關名詞

  • 蒐證

    蒐證是指為了證明特定事實,依法蒐集照片、影片、對話紀錄、出入時間等資料,供協商或訴訟使用。

  • 證據能力(私人取證)

    證據能力是指一項證據能不能被法院採用、作為判斷事實的依據;私人取證則是當事人或受託人自行蒐集的證據。

  • 情節重大

    情節重大是民法第 195 條請求精神慰撫金的門檻,侵害人格法益或配偶身分法益要達到情節重大,被害人才能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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