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稱:私人取證、證據採用 分類:證據與訴訟

證據能力是指一項證據能不能被法院採用、作為判斷事實的依據;私人取證則是當事人或受託人自行蒐集的證據。民事訴訟法對私人違法取得的證據沒有一律排除的規定,實務上法院多會衡量取證手段侵害隱私的程度與舉證的需要,由法院個案認定。在公開場所拍攝、錄下自己參與的對話,爭議通常較小;偷裝追蹤器、登入對方帳號取得的資料,可能不被採用,取證的人還可能被追訴。

法條依據

相關名詞

  • 蒐證

    蒐證是指為了證明特定事實,依法蒐集照片、影片、對話紀錄、出入時間等資料,供協商或訴訟使用。

  • 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是指訴訟中由哪一方提出證據證明事實,證明不了的一方承擔不利的結果。

  • 竊錄

    竊錄是指未經同意,暗中以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記下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言論或談話。

  • 結案報告(時間軸報告)

    結案報告是指調查結束時交給委託人的書面報告,依時間順序列出觀察到的地點、人物與行為,附照片與影片紀錄,又稱時間軸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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