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稱:訴請離婚、判決離婚 分類:婚姻與離婚

裁判離婚是指夫妻一方不同意離婚時,另一方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解消婚姻。請求的一方要證明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 10 款事由之一,例如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不堪同居之虐待、惡意遺棄,或第 2 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4 號認為有責配偶一律不得請求離婚可能過苛,現由法院個案審酌。離婚事件原則上要先經法院調解。

法條依據

相關名詞

  • 兩願離婚(協議離婚)

    兩願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同意離婚,不經法院自行辦理,俗稱協議離婚。

  • 調解離婚

    調解離婚是指夫妻在法院調解程序中達成離婚合意,調解一成立,婚姻關係就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民法第 1052 條之 1)。

  • 合意性交

    合意性交是民法用語,指雙方同意下發生的性行為,民法在 2019 年修正後用這個詞取代「通姦」。

  • 贍養費

    贍養費是指夫妻判決離婚後,因此陷於生活困難的一方,向他方請求的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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