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離婚是指夫妻一方不同意離婚時,另一方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解消婚姻。請求的一方要證明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 10 款事由之一,例如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不堪同居之虐待、惡意遺棄,或第 2 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4 號認為有責配偶一律不得請求離婚可能過苛,現由法院個案審酌。離婚事件原則上要先經法院調解。
法條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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