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稱:時效、求償時效 分類:求償與時效

消滅時效是指請求權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的制度(民法第 144 條)。外遇求償屬侵權行為,依民法第 197 條,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 10 年者亦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則是知有差額起 2 年、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起 5 年。發現外遇的日期,最好留下截圖或紀錄。

法條依據

相關名詞

  • 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是指經郵局寄送、由郵局留存副本,可以證明寄件人在某一天向對方表達了什麼內容的信函。

  • 剩餘財產分配

    剩餘財產分配是指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夫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存續中所負債務後,雙方剩餘的差額應平均分配(民法第 1030 條之 1)。

  • 侵害配偶權

    侵害配偶權是實務用語,指配偶與第三人的交往逾越一般社交分際,侵害他方基於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

  • 宥恕

    宥恕是指配偶知道另一半重婚或與他人合意性交後,表示原諒、不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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