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是實務用語,指配偶與第三人的交往逾越一般社交分際,侵害他方基於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民法第 195 條第 3 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第 1 項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再配合第 184 條的侵權責任。受害配偶要證明侵害行為與情節重大,舉證責任在提告的一方;通姦除罪後,這是外遇求償最常用的依據。
法條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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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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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慰撫金
精神慰撫金是指非財產上損害的賠償,用金錢填補被害人精神上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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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重大
情節重大是民法第 195 條請求精神慰撫金的門檻,侵害人格法益或配偶身分法益要達到情節重大,被害人才能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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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賠償
連帶賠償是指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 185 條),被害人得對其中一人、數人或全體請求全部或一部的給付(民法第 27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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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除罪(釋字第 791 號)
通姦除罪是指司法院釋字第 791 號解釋於 2020 年 5 月 29 日公布後,刑法第 239 條通姦罪失效,外遇不再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