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蹤調查是指受委託確認特定人在一段期間內的去向、出入地點與作息,常用在懷疑另一半說謊或家人作息異常。梓同在公開場所跟監並交付時間軸報告,不裝追蹤器、不登入對方帳號。分手後找前任的住處或行蹤,梓同一律不受理,避免委託變成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3 條的跟蹤騷擾;只有訴訟或債權送達、由律師委任的尋址,依法律程序處理。收費頁區間為 50,000~250,000 元,工作天數約 10~20 天。
法條依據
相關服務與文章
相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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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監
跟監是指在公開場所持續觀察、記錄特定人的行蹤與互動,是外遇蒐證與行蹤調查最常用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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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
跟蹤騷擾是指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例如監視觀察、尾隨接近、不當追求、通訊騷擾,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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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人口協尋
失蹤人口協尋是指家人失去聯絡時,向警察機關報案,由警方依《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查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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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報告(時間軸報告)
結案報告是指調查結束時交給委託人的書面報告,依時間順序列出觀察到的地點、人物與行為,附照片與影片紀錄,又稱時間軸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