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稱:跟騷、恐怖情人糾纏 分類:人身安全

跟蹤騷擾是指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例如監視觀察、尾隨接近、不當追求、通訊騷擾,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3 條)。本法為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與生活私密領域而定;分手後盯梢、追查前任去向可能落入本條,梓同一律不受理這類委託。一般跟騷罪須告訴乃論,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第 18 條)。

法條依據

相關名詞

  • 書面告誡

    書面告誡是指警察機關對有跟蹤騷擾犯罪嫌疑的行為人發出的書面警告。

  • 保護令

    保護令是指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命加害人不得施暴、騷擾、接觸,或遠離住居所等特定場所的裁定。

  • 跟監

    跟監是指在公開場所持續觀察、記錄特定人的行蹤與互動,是外遇蒐證與行蹤調查最常用的方法。

  • 告訴乃論

    告訴乃論是指須由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的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追訴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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