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是指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例如監視觀察、尾隨接近、不當追求、通訊騷擾,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3 條)。本法為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與生活私密領域而定;分手後盯梢、追查前任去向可能落入本條,梓同一律不受理這類委託。一般跟騷罪須告訴乃論,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第 18 條)。
跟蹤騷擾是指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例如監視觀察、尾隨接近、不當追求、通訊騷擾,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3 條)。本法為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與生活私密領域而定;分手後盯梢、追查前任去向可能落入本條,梓同一律不受理這類委託。一般跟騷罪須告訴乃論,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第 1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