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離婚分財產 分類:婚姻與離婚

剩餘財產分配是指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夫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存續中所負債務後,雙方剩餘的差額應平均分配(民法第 1030 條之 1)。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與慰撫金不列入;平均分配有失公平時,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分配額。請求權自知有差額起 2 年、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起 5 年不行使而消滅,主張對方有財產的一方要舉證。

法條依據

相關名詞

  • 裁判離婚

    裁判離婚是指夫妻一方不同意離婚時,另一方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解消婚姻。

  • 消滅時效

    消滅時效是指請求權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的制度(民法第 144 條)。

  • 贍養費

    贍養費是指夫妻判決離婚後,因此陷於生活困難的一方,向他方請求的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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