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稱:告誡、跟騷書面告誡 分類:人身安全

書面告誡是指警察機關對有跟蹤騷擾犯罪嫌疑的行為人發出的書面警告。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4 條,案件經調查有跟騷犯罪嫌疑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告誡後 2 年內再為跟騷行為,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第 5 條)。書面告誡沒有罰則,作用是在事情升高前先讓警察介入。報案時帶齊依時間排列的事件紀錄。

法條依據

相關名詞

  • 跟蹤騷擾

    跟蹤騷擾是指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例如監視觀察、尾隨接近、不當追求、通訊騷擾,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3 條)。

  • 保護令

    保護令是指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命加害人不得施暴、騷擾、接觸,或遠離住居所等特定場所的裁定。

  • 告訴乃論

    告訴乃論是指須由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的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追訴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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