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乃論是指須由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的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追訴的罪。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 6 個月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逾期就不能再告;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常見的告訴乃論罪有一般跟騷罪、妨害電腦使用罪、誹謗、公然侮辱、侵入住居與普通傷害,這類案件常和民事和解一起談。
告訴乃論是指須由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的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追訴的罪。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 6 個月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逾期就不能再告;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常見的告訴乃論罪有一般跟騷罪、妨害電腦使用罪、誹謗、公然侮辱、侵入住居與普通傷害,這類案件常和民事和解一起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