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稱:告訴乃論之罪 分類:證據與訴訟

告訴乃論是指須由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的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追訴的罪。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 6 個月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逾期就不能再告;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常見的告訴乃論罪有一般跟騷罪、妨害電腦使用罪、誹謗、公然侮辱、侵入住居與普通傷害,這類案件常和民事和解一起談。

法條依據

相關名詞

  • 跟蹤騷擾

    跟蹤騷擾是指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例如監視觀察、尾隨接近、不當追求、通訊騷擾,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3 條)。

  • 誹謗

    誹謗是指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依刑法第 310 條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5,000 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 和解書

    和解書是指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所簽的書面契約(民法第 736 條)。

  • 妨害電腦使用

    妨害電腦使用是刑法的罪章名稱,處罰無故入侵他人電腦,或取得、刪除、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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