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稱:妨害秘密罪、偷拍 分類:隱私與刑責

妨害秘密是刑法的罪章名稱,處罰無故窺視、竊聽、竊錄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等侵害隱私的行為。最常見的是第 315 條之 1,成立要兩個門檻:對象是非公開的活動或談話,而且行為人無故以工具窺視、竊聽或竊錄,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供給場所設備,或製造、散布竊錄內容,依第 315 條之 2 處罰更重。

法條依據

相關名詞

  • 竊錄

    竊錄是指未經同意,暗中以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記下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言論或談話。

  • 通訊監察

    通訊監察是指以截收、監聽、錄音等方法取得他人的通訊內容,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要經法定程序才可以實施。

  • 妨害性隱私

    妨害性隱私是指未經同意攝錄、散布他人性影像等侵害性隱私的行為,刑法自 2023 年 2 月 8 日起增訂專章處罰(第 319 條之 1 至第 319 條之 6)。

  • 告訴乃論

    告訴乃論是指須由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的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追訴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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