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證信函是指經郵局寄送、由郵局留存副本,可以證明寄件人在某一天向對方表達了什麼內容的信函。常用在催告還款、要求第三人停止與配偶往來、主張權利或終止契約。存證信函本身沒有強制力;用來向對方請求時,依民法第 130 條,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 6 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寄出前想清楚用詞,內容日後可能成為對方手上的證據。
存證信函是指經郵局寄送、由郵局留存副本,可以證明寄件人在某一天向對方表達了什麼內容的信函。常用在催告還款、要求第三人停止與配偶往來、主張權利或終止契約。存證信函本身沒有強制力;用來向對方請求時,依民法第 130 條,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 6 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寄出前想清楚用詞,內容日後可能成為對方手上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