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稱:郵局存證信函 分類:求償與時效

存證信函是指經郵局寄送、由郵局留存副本,可以證明寄件人在某一天向對方表達了什麼內容的信函。常用在催告還款、要求第三人停止與配偶往來、主張權利或終止契約。存證信函本身沒有強制力;用來向對方請求時,依民法第 130 條,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 6 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寄出前想清楚用詞,內容日後可能成為對方手上的證據。

法條依據

相關名詞

  • 消滅時效

    消滅時效是指請求權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的制度(民法第 144 條)。

  • 和解書

    和解書是指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所簽的書面契約(民法第 736 條)。

  • 誹謗

    誹謗是指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依刑法第 310 條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5,000 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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