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稱:原諒外遇、事後宥恕 分類:婚姻與離婚

宥恕是指配偶知道另一半重婚或與他人合意性交後,表示原諒、不再追究。民法第 1053 條規定,對於這兩款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 6 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 2 年者,不得請求離婚。哪些言行算宥恕,實務上法院多會看當時的表示與之後的相處情形,由法院個案認定。期間已過或已經宥恕時,可以評估改用第 1052 條第 2 項。

法條依據

相關名詞

  • 合意性交

    合意性交是民法用語,指雙方同意下發生的性行為,民法在 2019 年修正後用這個詞取代「通姦」。

  • 裁判離婚

    裁判離婚是指夫妻一方不同意離婚時,另一方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解消婚姻。

  • 消滅時效

    消滅時效是指請求權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的制度(民法第 144 條)。

24 小時免費諮詢

回到徵信名詞小辭典(52 個名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