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稱:扶養費、小孩扶養費 分類:婚姻與離婚

子女扶養費是指父母為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與醫療負擔的費用,父母離婚後仍要負擔。民法第 1116 條之 2 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其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扶養程度應按受扶養者的需要與扶養義務者的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民法第 1119 條)。法院酌定親權時,得命給付扶養費(家事事件法第 107 條)。扶養費是給子女的錢,和前配偶之間的贍養費不同。

法條依據

相關名詞

  • 親權(監護權)

    親權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包括保護教養與法定代理,俗稱監護權。

  • 贍養費

    贍養費是指夫妻判決離婚後,因此陷於生活困難的一方,向他方請求的生活費用。

  • 會面交往

    會面交往是指離婚後未行使親權的一方,與未成年子女見面、通話或過夜的安排,俗稱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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