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稱:蒐集證據、取證 分類:調查與服務

蒐證是指為了證明特定事實,依法蒐集照片、影片、對話紀錄、出入時間等資料,供協商或訴訟使用。民事訴訟由主張有利事實的一方負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證據不足時要自己承擔不利結果,所以外遇求償、離婚或親權爭議常要先蒐證。證據要合法取得才用得上,偷裝追蹤器、登入對方帳號取得的資料,可能讓委託人自己吃上官司。

法條依據

相關名詞

  • 跟監

    跟監是指在公開場所持續觀察、記錄特定人的行蹤與互動,是外遇蒐證與行蹤調查最常用的方法。

  • 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是指訴訟中由哪一方提出證據證明事實,證明不了的一方承擔不利的結果。

  • 證據能力(私人取證)

    證據能力是指一項證據能不能被法院採用、作為判斷事實的依據;私人取證則是當事人或受託人自行蒐集的證據。

  • 結案報告(時間軸報告)

    結案報告是指調查結束時交給委託人的書面報告,依時間順序列出觀察到的地點、人物與行為,附照片與影片紀錄,又稱時間軸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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