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錄是指未經同意,暗中以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記下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言論或談話。無故竊錄可依刑法第 315 條之 1 處罰;錄下自己參與的對話,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29 條第 3 款,錄音者是通訊的一方或已得一方事先同意,而且不是出於不法目的,不構成違法監察。在他人車上裝 GPS 追蹤器長期記錄行蹤,法院實務上依第 315 條之 1 第 2 款論罪。自己蒐證前,先分清楚自己是不是對話的一方。
法條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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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秘密
妨害秘密是刑法的罪章名稱,處罰無故窺視、竊聽、竊錄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等侵害隱私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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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監察
通訊監察是指以截收、監聽、錄音等方法取得他人的通訊內容,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要經法定程序才可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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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能力(私人取證)
證據能力是指一項證據能不能被法院採用、作為判斷事實的依據;私人取證則是當事人或受託人自行蒐集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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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監
跟監是指在公開場所持續觀察、記錄特定人的行蹤與互動,是外遇蒐證與行蹤調查最常用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