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稱:偷錄、偷錄音 分類:隱私與刑責

竊錄是指未經同意,暗中以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記下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言論或談話。無故竊錄可依刑法第 315 條之 1 處罰;錄下自己參與的對話,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29 條第 3 款,錄音者是通訊的一方或已得一方事先同意,而且不是出於不法目的,不構成違法監察。在他人車上裝 GPS 追蹤器長期記錄行蹤,法院實務上依第 315 條之 1 第 2 款論罪。自己蒐證前,先分清楚自己是不是對話的一方。

法條依據

相關名詞

  • 妨害秘密

    妨害秘密是刑法的罪章名稱,處罰無故窺視、竊聽、竊錄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等侵害隱私的行為。

  • 通訊監察

    通訊監察是指以截收、監聽、錄音等方法取得他人的通訊內容,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要經法定程序才可以實施。

  • 證據能力(私人取證)

    證據能力是指一項證據能不能被法院採用、作為判斷事實的依據;私人取證則是當事人或受託人自行蒐集的證據。

  • 跟監

    跟監是指在公開場所持續觀察、記錄特定人的行蹤與互動,是外遇蒐證與行蹤調查最常用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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